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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推送2023年度获奖文书——王建国、翁建民《欧洲杯押注平台》。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Z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Z公司”)、被告成都市H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H公司”)于2017年4 月20日签订《欧洲杯押注平台》,约定签约合同价14295万余元,最终价款以D县审计局审计确定的价款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Z公司完成了全部工程。案涉项目于2019年1月28日通过竣工验收,原告Z公司、被告H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办理工程结算,竣工结算总价为15585万余元。结算办理后,D县审计局一直未出具审计报告,被告H公司以案涉项目需要审计为由停止向原告Z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
2022年9月,原告Z公司起诉被告H公司,要求被告H公司按照双方结算金额支付欠付工程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外墙砖施工费、人员工资、水电费、逾期利息损失等共计2000余万元。2022年11月,被告H公司提起反诉,并提交了D县审计局出具的《欧洲杯押注平台》,要求原告Z公司返还被告H公司超付的491万余元工程款。根据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H公司所提交的《欧洲杯押注平台》能否作为案涉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以及逾期利息的认定。
文书采纳情况
因案涉工程竣工验收超过三年,D县审计局迟迟未能出具审计报告。如仍按照审计结果对合同价款进行结算,将造成原告Z公司的债权处于长期不能实现的状态。原告Z公司及时行使诉权,有利于纠纷、矛盾的快速解决,打破审计僵局。本案诉讼中,被告H公司提交了《欧洲杯押注平台》并提出反诉,代理律师提交了涉案工程相关会议纪要、施工记录、图纸、现场照片、报告等证据材料,突破了《欧洲杯押注平台》的局限性。
一审法院审查后,采纳了代理律师意见,并对部分未纳入审计的内容进行了补充鉴定,最终判决被告H公司向原告Z公司支付455万余元工程款、28万余元人员工资、水电费损失、资金利息,并驳回被告H公司的反诉请求。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欧洲杯押注平台接受Z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诉讼。根据本次庭审总结归纳的争议焦点,结合本案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H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本案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虽然《欧洲杯押注平台》约定最终价款以D县审计局审计确定的价款为准,但D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工程款结算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欧洲杯押注平台》第九条、《欧洲杯押注平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建设项目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三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或者工程结算审计,审计时限为三个月。案涉项目自2019年1月28日竣工验收,D县审计局《欧洲杯押注平台》记载的审计时间为2019年12月2日至2022年11月24日,记载的报告出具时间为2022年11月24日,D县审计局《欧洲杯押注平台》的审计时间、报告出具时间均超过法定期限,不具有合法性。
2.根据附件可以看出,D县审计局《欧洲杯押注平台》是依据四川A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欧洲杯押注平台》作出的。D县审计局《欧洲杯押注平台》中没有委托四川A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的相关记载,《欧洲杯押注平台》也没有原告Z公司签字盖章确认。四川A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仅有项目管理咨询、工程造价咨询等资质,并无审计资质。D县审计局《欧洲杯押注平台》采用四川A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欧洲杯押注平台》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3.原告Z公司、被告H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办理了案涉项目工程结算,结算总价为15585万余元。该结算总价包含了工程量、综合单价、材料价差调整等内容,数据真实、合法,是工程施工情况的客观反映。同时,原告Z公司与被告H公司签订的《欧洲杯押注平台》明确约定了工程量、材料价差、措施费规费税金、人工费等调整方式,D县审计局《欧洲杯押注平台》否定相关内容调整的合法性,直接审减2372万余元工程价款,不符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原则。
4.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本案中,原告Z公司与被告H公司已经通过竣工结算的方式确认了工程价款,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确认方式,D县审计局《欧洲杯押注平台》不能作为本案双方的结算依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二、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H公司尚欠原告Z公司455万余元工程款
被告H公司提交的《欧洲杯押注平台》记载,L小区三期安置房项目结算送审总金额为15585万余元,多计工程款2372万余元,即审计金额为13213万余元。庭前会议中,原告Z公司、被告H公司已对D县审计局作出的《欧洲杯押注平台》进行了举证、质证。合议庭审查后,委托C工程咨询公司对案涉项目部分应审计未审计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工程造价鉴定。经补充鉴定,除《欧洲杯押注平台》确定的审计金额外,案涉项目还应增加材料调差817.8万余元、外墙面砖16.8万余元、灌排沟渠3.5万余元、安装调试检测费10万余元。同时,补充鉴定确认案涉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金额为383万余元,扣除被告H公司已支付的284万余元安全文明施工费,被告H公司还应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98万余元。因此,案涉项目工程款总金额应为14159万余元(计算方式:审计报告金额13213万余元+材料调差817.8万余元+外墙面砖16.8万余元+灌排沟渠3.5万余元+安装调试检测费10万余元+安全文明施工费98万余元)。被告H公司已支付13704万余元工程款,尚欠原告Z公司455万余元工程款。
三、被告H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依法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Z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过诉讼时效
《欧洲杯押注平台》专用条款第17.2.1条、17.3.3条明确约定了四次进度款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根据原告Z公司提交的《欧洲杯押注平台》《欧洲杯押注平台》《欧洲杯押注平台》《欧洲杯押注平台》,可以证明被告H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比例支付工程款,存在逾期付款行为。根据《欧洲杯押注平台》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欧洲杯押注平台》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之规定,被告H公司应向原告Z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详见:利息计算明细表),且原告Z公司要求被告H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四、被告H公司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依法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原告Z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过诉讼时效
《欧洲杯押注平台》专用条款第4.2条约定,完成总工程量50%后退还335万余元履约保证金,完成总工程量80%后退还335万余元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671万余元履约保证金。根据被告H公司提交的银行回单,可以证明被告H公司存在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被告H公司违反约定,应向原告Z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虽然被告H公司退还最后一笔履约保证金的时间至原告Z公司起诉时已超过三年,但本案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均属于被告H公司应支付的款项,属于一个整体,不应单独计算诉讼时效。
五、被告H公司逾期接收案涉工程,依法应承担原告Z公司的人员工资、水电费损失
《欧洲杯押注平台》专用条款第18.7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日历日内承包人应完成竣工清场,即被告H公司应在2019年2月7日前接收案涉工程。根据原告Z公司提交的《欧洲杯押注平台》《欧洲杯押注平台》,被告H公司实际接收案涉工程的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
《欧洲杯押注平台》通用合同条款第4.1.9条规定,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原告Z公司为管护涉案工程,在2019年2月7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支付了看守人员工资28万余元、水费3.7万余元、电费10万余元。上述费用均系被告H公司迟延接收案涉工程所造成,依法应当由被告H公司承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川民终XXX号成都市新都区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亦明确,为管护涉案工程产生包括看守人员的费用、日常生活所需的电费等费用符合客观事实,依法应予支持。
综上,原告Z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原告Z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H公司的反诉请求。
王建国律师
欧洲杯押注平台党委书记
● 王建国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现任欧洲杯押注平台党委书记、合伙人、涉黑恶案件指导小组组长。王建国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政府法律服务等专业。从业以来,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几百件,拥有丰富的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经验;王建国律师曾担任某乡(镇)党委负责人,具有丰富的行政机关管理经验,先后担任四川省政务中心、成都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天府新区(成都)政法委等多个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
翁建民律师
欧洲杯押注平台专职律师
● 翁建民律师曾供职于某大型国有企业,熟悉公司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执业以来,先后为多家民营企业和政府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办理了多起有关建设工程、劳动争议、执行异议、刑事犯罪的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工作经验。